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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置警告標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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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開車輛危險警告燈(閃光黃燈),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,放置車輛故障標誌:依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」第3條規定:
1.高速公路: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。
2.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: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。
3.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: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。
4.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: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。
全球通小叮嚀:依事故道路的速限,作為放置距離,既好記又明瞭。例如:在速限50公里的道路,車輛故障標誌就放置於車後50公尺。高速公路速限100公里,就放置於車後100公尺處,以此類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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撥打110(報警)與119(救護)或112(緊急求救)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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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、時間、車號、 車種、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。
‧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,或尚未插入SIM卡時,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,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。
‧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,或委託他人報案,此屬「自首行為」,日後若需負擔刑事責任,則可依法獲得減刑。
全球通小叮嚀:現場若有其他人員,可同時尋求其協助處理報案、定位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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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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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劃線定位的方式,請參考「權益保障區」的定位方式。
‧「有人傷亡」事故,因屬刑案性質,應保持現場完整,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,再標示定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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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開車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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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「無人傷亡」事故,車輛尚能行駛,應儘速將車 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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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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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等候期間,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,並尋找目擊證人,其他處理要領,請參閱「權益保障區」。
‧「無人傷亡」事故,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,不需警察處理,仍可自行拍照存證。
全球通小叮嚀:有關事故後續衍生出的責任問題處理,請參閱「交通資訊區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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